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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版权局给网络作家天下霸唱回复

时间:2016-03-24 15:06:31    来源:爆侃网文综合整理    编辑:爆侃网文 字号:TT


关于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政策法规解答

  近期,我局接到知名网络作家天下霸唱(本名张牧野)的群众来信,咨询有关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政策法规问题,作者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特将作者来信及有关政策解读摘编如下,供读者参考(本解答只针对作者提问当中涉及的著作权法律进行解答,不涉及其他法律关系)。

  来信摘编:天下霸唱在来信中表示,其在2007年曾经与某网络文学公司签订了著作权转让许可协议,将其创作的《鬼吹灯》系列作品著作权转让给了该公司。并且,协议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履行完毕后,乙方不得使用其本名、笔名或其中任何一个与本作品名相同或相似的创作作品或作为作品中主要章节的标题。”天下霸唱表示,经过几年的沉淀与思考,他又构思并打算创作一些新的作品。这些作品与以前创作的《鬼吹灯》系列作品属于同一类题材,但是情节、内容都不相同,和以前的作品相比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新作品。但由于多年前签署的那份协议,导致有关方面对于新创作的这些作品著作权问题产生了争议。有的人认为,依据协议规定,作者无权继续创作,否则构成侵权;有的人认为不构成侵权。这些问题严重干扰了作者的创作工作,迫切需要权威部门予以解答。

  问题一 作者还能不能创作和其本人已创作完成作品同一类题材的作品?

  解答:著作权法的宗旨是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对于同一事件、同一题材甚至同一主张进行不同角度的阐释、说明、解读、创作,是文艺创作领域的一种常见现象,恰恰体现了文艺创作“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特点,我国著作权法与世界各国著作权法一样,对此持鼓励和开放态度,从未对作品创作的题材进行限制。无论该题材是历史事实还是社会热点现象,无论是现实发生的还是人们主观想象的,对于某一类题材进行文艺创作都是作者的权利和自由,不能说针对某一类题材已经有人创作了作品,他人就不能创作了,也不能说某作者已经就某一题材进行过创作,他就不能对该题材进行新的创作了。退一步讲,即便作者与他人签订协议时约定了,不得对某一类他人已经创作过的题材进行创作,该种约定也是非法的和无效的,不能构成限制作者创作的理由。

  问题二 这些新创作的作品能不能沿用其本人过去创作作品的名称,仍然作为《鬼吹灯》系列作品的一部分?

  解答: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构成作品的基本条件是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一般来讲,作品的名称都是高度浓缩、高度抽象的短语、短句,短短几个字信息含量有限,很难体现其独创性。所以,作品名称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况极为罕见。而且,作者通常会选择一个大众熟悉或者熟知的词语或者其组合作为作品名称,这样容易被人记住,便于作品传播。

  例如,将“鬼吹灯”这3个字组合成一个词组,表达特定的含义,肯定不是天下霸唱独创的,在天下霸唱创作作品以前就有这个表达方式,群众看到这3个字也都容易理解,应当属于约定俗成的俚语或者俗语。可以肯定地说,“鬼吹灯”这个词组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从著作权法的角度上讲,任何人均有权选择将“鬼吹灯”这个词组用作自己创作作品的名称,他人无权加以干涉和限制。

  问题三 作者新创作的作品能不能署名张牧野或者天下霸唱?

  解答: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无权对他人的创作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我国《宪法》第4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在作品上署名并予以发表,是作者行使创作自由权利的基本方式,限制了作者的署名权和发表权,实质上是对作者创作自由这一基本人权的限制。

  为了保护公民的创作自由和署名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具有表明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包括署真实姓名或笔名。作者的署名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并且不得转让。也就是说,在著作权合同当中,任何有关作者署名权的转让、买卖、限制条款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对作者不具有约束力。

  问题四 作者新创作的作品能不能沿用以往作品中出现过的主人公姓名,比如说胡八一等?

  解答:沿用已有作品中主人公姓名进行新的创作,属于文学创作领域的一种现象,古今中外都有这种作品创作形式,其中不乏经典优秀文学作品。从著作权法上讲,无论这一主人公是历史人物还是作者虚构的,单纯的姓名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具体而言,天下霸唱曾经创作过以“胡八一”为主人公的文学作品。其他人受到该作品的启发,也创作了一部以“胡八一”为主人公的文学作品,只要新的作品没有抄袭、剽窃或者歪曲、篡改原作品,就没有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果新的作品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能够为广大读者带来更好的文学体验,恰恰是文学创作传承、发扬的具体表现,应当予以鼓励而不是限制。

  案例

  2005年年底

  张牧野以笔名“天下霸唱”在天涯网发表小说《盗墓者的诡异经历》(后称“鬼吹灯第一部”)。2006年,天下霸唱将该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玄霆”),同意在其名下起点中文网上进行连载。

  2007年1月

  天下霸唱将其系列小说《鬼吹灯》(第一部和第二部,共八本)享有的全部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上海玄霆,保留著作人身权。其中,在对小说第二部(当时名为《魁星踢斗》)进行转让的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及合同履行完毕后,天下霸唱“不得使用其本名、笔名或其中任何一个以与本作品名相同或相似的创作作品或作为作品中主要章节的标题。”

  2010年10月底

  天下霸唱授权北京新华先锋出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出版公司”)出版发行其作品《鬼吹灯之牧野诡事》,同时又以自己提供大纲和故事梗概、他人对其进行扩写和改编的方式授权扩写改编新作品《鬼吹灯之圣泉寻踪》《鬼吹灯之抚仙毒蛊》《鬼吹灯之山海妖冢》《鬼吹灯之湘西疑陵》,署名为“天下霸唱原着 御定六壬改编”。该合同所涉作品均由金城出版社正式出版。

  2015年

  天下霸唱又授权新华出版公司出版发行《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讲述3名“摸金校尉”的全新故事,内容与鬼吹灯完全无关。

  2015年年底

  上海玄霆陆续向上海法院针对上述作品提起了诉讼,理由是上述作品名称中含有“鬼吹灯”3个字,并且内容中使用了小说《鬼吹灯》中具有独创性的名词(摸金符、黑驴蹄子、粽子)和情节(十六字阴阳风水秘术),小说《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更属于未经上海玄霆许可的《鬼吹灯》续作。上海玄霆认为上述小说的出版侵犯了其著作权,并对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就此,上海玄霆不但主张相关被告赔偿其“损失”5000万元,更要求停止出版、销售上述作品。与此同时,还通过法院查封了相关出版社和新华先锋公司的账户财产。

  对此,上海玄霆出示了一份授权合同和两份转让协议,以及对外授权《鬼吹灯》图书、漫画、游戏和电影的合同,包括《九层妖塔》和《寻龙诀》。其中,上海玄霆出示的一份授权合同,意图证明天下霸唱在创作《鬼吹灯》时要经过起点中文网的审查,获得了起点中文网的金钱资助,起点中文网对其创作具有贡献。但是经过庭审质证竟然发现,该授权合同上天下霸唱的签名是假的!同时,在上海玄霆授权拍摄《九层妖塔》的合同中,允许电影制片方任意改编原着,导致影片严重歪曲、篡改原着,甚至于不给天下霸唱署名,众多“灯丝”纷纷表示不满,天下霸唱也毅然起诉电影《九层妖塔》和导演陆川侵犯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两项人身权利。目前该案正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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