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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 未经审核且备案的微短剧不得上网传播

时间:2024-04-10 14:40:58    来源:爆侃网文综合整理    编辑:爆侃网文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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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某省相关部门针对微短剧内容上线了新备案系统,目前处于试用阶段,预计今年6月份正式上线。

  从新备案系统中可得知,投资额在30万(含30万)~100万的微短剧为普通微短剧,规划备案由省局终审。在新系统中,制作机构账号的用户名,要求和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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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目前微短剧采取分类分层审核的方式,被分为三类,采取分类分层审核的方式:

  1、“重点微短剧”(符合特殊题材、总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长短视频平台招商主推或在各终端首页首屏推荐播出、自愿按重点微短剧申报等几种条件之一)仍按原途径申报规划备案和成片审核,即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备案公示管理。

  2、“普通微短剧”(总投资额度在3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且非重点推荐)则需要制作经营机构在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系统”上申报,由省局进行规划备案审核和成片审查。

  3、“其他微短剧”(总投资额低于30万元且非重点推荐),由播出或为其引流、推送的网络视听平台履行内容管理的职责,负责内容审核把关与版权核定,定期将审核剧目信息报属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备案。

  (二)

  拟在平台首页首屏首推推荐播出的微短剧,由国家广电总局对完成片进行复核。对重大题材和特殊题材按有关协审工作机制落实审核要求。微短剧的制作方、投流方、推广平台、播出平台等均须对其制作和发布的宣传推广内容审核把关。

  (三)

  “重点微短剧”须标注节目唯一许可证号,格式为:(*)网微剧审字(年份)第***号;

  “普通微短剧”须标注节目唯一登记备案号,格式为:(*)网微剧备字(年份)第***号;

  “其他微短剧”须在明显位置标注节目备案号,格式为:(播出平台简称)网微剧备字(年份)第***号;

  多个平台播出的“其他微短剧”,各平台根据各自审核版本标注相应备案号,不得使用其他平台的备案号。网络视听平台不得上线传播未标注许可证或备案号的微短剧,也不得为其引流、推送。

  (四)

  目前,未经备案上线播出的微短剧,2024年5月31日前,各平台要将剧目相关信息,报所属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备案。从2024年6月1日起,未经审核且备案的微短剧不得上网传播。而且,文件特别强调:“不得通过拉高或降低投资额的方式躲避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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