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部网络小说为何被两家公司宣称拥有独家版权?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法院的一纸判决揭开了一场“版权骗局”。
而这场闹剧的背后,暴露出了网络文学行业版权交易市场的“阴暗面”。
诡异的层层转授权 什么才是真的?
2019年,作者李某(笔名:小阿)与A公司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协议》,并在协议后附上了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资料表,约定将网络小说《XX小说》著作权独家转让给A公司。
2019年6月起,A公司独家上线并更新了李某撰写的《XX小说》。
2019年7~11月期间,李某通过电子邮件分多次向A公司发送小说稿件500余章,合计110余万字。
但时隔4年,意外发生了。
2023年9月,A公司发现,“某某小说网”在未获取授权的情况下,就上架了《XX小说》,除了内容一样之外,小说作者笔名也一样是“小阿”。
于是,A公司立马将“某某小说网”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而“某某小说网”辩称,涉案的小说是由“北京某传媒公司”转授权过来的。
授权书上显示,小说版权最初是“北京某传媒公司”从一个叫做“郑某”的人那里签约获取,郑某笔名也是“小阿”,所以在旗下的APP上架《XX小说》,是经过上游权利人合法授权的,完全不构成侵权。
自此,魔幻的一幕出现了:
相同的小说内容
相同的作者笔名
唯一不同的是,笔名背后的真人不一样,一个是李某,一个是郑某。
李鬼遇李逵 谁在说谎?
经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与A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时,填写了作者资料表并附有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还提交了作品大纲。作品大纲记载的内容与《XX小说》的人物、背景、主线基本一致,结合李某向A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的交稿记录,符合一般网络小说创作规律,可以认定李某创作完成了《XX小说》。
相反,被告方“某某小说网”提交的证据未附有任何可证明郑某真实身份的材料,其创作过程、交稿过程亦无从考证,只能证明郑某的笔名为“小阿”。
结合以上情况,法院认定李某是《XX小说》的真实作者“小阿”。
鉴于被告方“某某小说网”提交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法院难以认定其取得了相关授权。
所以,“某某小说网”在其经营的小说APP中传播《XX小说》,属于侵害A公司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至此,法院在综合情况下,判决被告方“某某小说网”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小说版权交易市场阴暗面
“伪造授权”的巨大隐患
这场纠纷不仅展现了网文行业版权交易市场的风险,更揭开了某些企业“空手套白狼”的侵权套路。
一方面,由于技术和版权意识不强等历史遗留问题,大批老书的身份验证形同虚设,为不良企业“伪造授权”提供了生存土壤。
另一方面,由于时间久远,作者的创作记录、聊天记录、与平台之间的邮件往来记录基本都已丢失,笔名“空壳化”成为常见现象。
以本案为例,A公司能够胜诉的唯一原因,就是还保留了多年前与作者李某的邮件往来、交稿记录。
若非如此,此案大概率会陷入持久战,想要胜诉难上加难。
授权链条“断头”
转授权成为“空中楼阁”
被告方“XX小说平台”的授权源自北京某传媒公司,但原始转让协议未附作者郑某的身份证明,也没有交稿记录凭证,导致后续转授权成为“空中楼阁”。
法院的判决也说明了,版权交易需要逐层追溯源头,缺一环即无效。
平台审核“走过场”
成就某些企业“空手套白狼”的套路
被告方“XX小说平台”承认“涉诉后才要求授权方补交材料”,暴露其运营管理对版权审核的漠视。
其从“北京某传媒公司”层层转授权至自身,链条看似环环相扣,但因为源头协议缺失作者身份证明以及交稿记录,整个链条如同“建在流沙上的城堡”。
假如有不法分子持有大量身份证,冒顶作家笔名伪造一批“版权合同”针对平台、影视、游戏、动漫等采买方行骗,事发后,买家又当如何自处?
版权交易一定要逐级追溯至创作源头,任何一环缺失都可能导致链条崩塌。
即便事后下架作品,也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作者而言,一定要做好留痕“四要素”
1、做好版权登记
2、创作留痕
3、保留与平台、编辑的来往邮件
4、保存与编辑、客服的聊天记录
为保护隐私,文中所涉人物姓名及笔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