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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文集团状告《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 入选《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时间:2020-04-28 14:41:21    来源:爆侃网文综合整理    编辑:爆侃网文 字号:TT

  (爆侃网文 讯)爱奇艺公司、东阳公司、“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在影视剧的名称中使用“鬼吹灯”标识,被玄霆徐州分公司以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为由告上法院。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爱奇艺公司等败诉。

  4月22日上午,江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鬼吹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及权益归属的不正当竞争案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

  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

  爱奇艺公司及“鬼吹灯”作者被告上法院

  2005年12月,张牧野(笔名为天下霸唱)创作《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并首次在网络论坛发表,以连载的形式发表了52章。之后《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剩余章节及《鬼吹灯Ⅱ》的全部章节均在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所有起点中文网上发表。

  2007年1月18日,玄霆公司与张牧野签订《协议书》,约定张牧野将《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除中国法律规定专属于乙方的权利外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玄霆公司。

  2015年6月10日,张牧野(甲方)与北京向上霸唱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文学作品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张牧野将《鬼吹灯之牧野诡事》文字作品的改编权等权利授权许可乙方行使。

  2015年6月15日,北京向上霸唱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东阳向上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乙方)签订了《文学作品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内容与张牧野、北京向上霸唱传媒有限公司间签订的《文学作品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内容一致。

  2016年1月15日,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甲方)与东阳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约定超级季播剧的名称为《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第一季(暂定名,最终以实际播出为准)等。

  2016年11月16日,张牧野、东阳公司发表联合声明:网剧《鬼吹灯之牧野诡事》(暂命名)系经原小说作品《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的作者、即小说作品的唯一原始著作权人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合法授权,由东阳公司、爱奇艺公司联合投资、制作。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徐州分公司)认为,其与玄霆公司签订《权利转让协议》,受让了《鬼吹灯I》《鬼吹灯II》(以下简称《鬼吹灯》系列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衍生权利。

  《鬼吹灯》系列作品首发于“起点中文网”,获得多项荣誉,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知名商品;作品名称“鬼吹灯”与该知名商品具有极强的指向性和联系,为特有名称。

  张牧野在授权东阳公司、爱奇艺公司将《牧野诡事》文字作品改编成涉案影视剧的过程中,未经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人的许可,在《牧野诡事》作品前冠之以“鬼吹灯”标识,侵害了玄霆徐州分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

  爱奇艺公司、东阳公司作为涉案影视剧的制片者,在影视剧的名称中使用“鬼吹灯”标识等,侵害了玄霆徐州分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

  徐州中院一审认为,爱奇艺公司、东阳公司、张牧野共同实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的民事责任。

  爱奇艺公司同时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也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

  1、爱奇艺公司、东阳公司、张牧野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牧野诡事》网剧、片花中使用“鬼吹灯”作为商品名称的行为;

  2、爱奇艺公司赔偿玄霆徐州分公司150万元,东阳公司、张牧野就其中的1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爱奇艺公司、东阳公司、张牧野赔偿玄霆徐州分公司合理开支8万元;

  4、驳回玄霆徐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上诉到江苏高院后,江苏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著名作品不仅具有文学欣赏价值,也具有商业价值。随着作品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提高,相应的作品名称与作品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了区别作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该作品特有名称的权益应当归属于通过商业运营对培育知名度作出贡献的主体。

  该案的判决,划清了著作权法领域作者的创作贡献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将普通作品培育成知名作品的商业贡献的界限,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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