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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匆那年》原著作者因网络剧同名起诉

时间:2016-02-25 09:03:55    来源:爆侃网文综合整理    编辑:爆侃网文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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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说《匆匆那年》的原著作者王晓頔(笔名九夜茴)发现,在未获取自己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擅自拍摄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并误导公众将该剧误认为《匆匆那年》之续集。王晓頔遂起诉要求停止网络剧传播。

  “80后”女作家王晓頔(笔名九夜茴)起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三被告停止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的信息网络传播活动,并在搜狐网、新浪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发表经原告书面认可的公开道歉声明,赔偿300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王晓頔(笔名九夜茴)系小说《匆匆那年》的原著作者,该作品公开出版发行至今,拥有着广泛的读者群与社会认知度、影响力。该作品改编的影视作品《匆匆那年》取得巨大成功,网络电视剧《匆匆那年》更是收获了12.3亿次播放的骄人业绩。

  原告发现,2015年,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匆匆那年》改编网络剧续集事宜,在未获取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匆匆那年》的小说名称和作品中的人物关系,进行时间上的延展,脱离《匆匆那年》故事主线及核心故事情节,与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共同制作出品了所谓的续集《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并于2015年12月28日在搜狐视频上线公开发行。

  原告认为,该剧宣传时误导公众将《匆匆那年:好久不见》误认为《匆匆那年》之续集。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该剧自播出后广大观众对于该剧的差评不断涌现,引来网友及粉丝对原告的非议。在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的剧本与原告洽谈使用之前,原告已着手《匆匆那年》续集的创作构思。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匆匆那年》的原著作者,依法对于其作品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以该作品为基础进行改编的情形下,除需获得作者的授权之外,均不能脱离核心故事情节和故事主线。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北京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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